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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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就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依据诈骗数额量刑标准:诈骗金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诈骗金额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金额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河南诈骗公私财产价值达到5000元人民币依法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河南省印发的《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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