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合理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文件的外形。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些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采用个别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个别提醒方式的,应采用公告方式。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考虑格式条款。二、约定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任何格式条款都必须要由条款的制作人向相对人提请注意,只不过是对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条款的制作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提请注意的义务。例如,原则上应当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提请注意的程度也应当更高。相对人同意使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订人合同,原则上应当以明示同意为原则,明示同意是以书面或言词声明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通常是在合同文本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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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有效性的方式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所谓权利的滥用,系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违背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界限之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是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对于合同中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各国法律认为无效。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对格式合同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应当考虑规范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时,以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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