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问题: 划拨用地应提供的材料有:申请报告;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加盖界址章及相关规划红线的宗地图2份;派出所出具的土地座落门牌号证明;相关表格(到国土局领取)。出让用地还须另外提供:出让呈报表、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转让协议、转让审批表、出让金及契税缴纳凭证。 程序: 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为申请——材料初审——实地勘查——报审批会审批——公告——登记发证。办理时限为60日。收取的费用包括土地登记费、工本费。变更土地登记的办理程序为:申请——材料初审——实地勘查——领导审批——发证。办理时限为30日。收取的费用包括土地登记费、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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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2、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4、集体确定应缴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5、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6、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7、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8、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1、拆迁对于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所以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如下: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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