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并购中资产收购的客体 资产收购的客体是卖方公司的资产,而不是卖方公司本身或卖方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资产应具有如下特征: (1)特定性 资产收购的资产应是卖方公司的资产,不包括卖方的租赁资产,同时该资产的性质是实物形态的资产,“[3]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商标等。货币形态的资产不包括在内,因为货币是一般等价物。 (2)整体性 资产收购中出售的必须是公司的全部或实质全部的资产。该资产应当具有整体性。这一特点使转移控制权的资产转让与一般的资产转让相区别。对于“实质全部”的解释,不仅是数量上的解释。美国的有些司法判决,如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在Gimbel诉Signal一案的判决中就同时采用了质量和数量的标准。根据此标准,不论所售资产因数量大而对公司运作至关重要,还是所售资产因其质量而对公司蚱存在和经营目的至关重要都构成“实质全部”财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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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并购需要以下条件:资产并购涉及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或实质性全部资产、重大资产或主要资产,交易涉及被收购公司经营控制权的转让;被收购公司少数异议股东在资产并购中享有退股权;资产并购交易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法人资格一般仍然存在;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控制权的转让和集中。
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是收购主体范围较宽松;收购人需在股市上通过购买股份的方式向多个投资者批量购买;收购人收购股份目的不一定是为投资。收购方式是邀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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