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自觉防止利益冲突。本条例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务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本条例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司法裁判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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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是一个舶来的概念,描述的是这样一种情形:受不特定或特定人士委托的代理人违反了忠实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利益或特定委托人利益的义务,在执行代理职责过程中滥用了委托关系和代理权,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而使自己获益(包括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利益冲突可以分为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两大类型,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同一受托人的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职务之便攫取公司商业机会、进行利益输送、侵占公司利益、谋取个人利益; 2、在与公司存在竞争或业务冲突的公司或机构兼职(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或提供任何帮助、指导、服务等); 3、利用公司信息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客户或其他相关方利益的行为; 4、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员工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销售误导、利益输送、商业贿赂、欺诈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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