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接受起诉状送达时,如果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委托书。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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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会直接送达给被告,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 不能直接送达的时候,法院还会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 2、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3、通过受送达人所在机关、单位代为转交; 4、在不方便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委托其他的人民法院帮忙送达; 5、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会采取发出公告的方式通知其诉讼文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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