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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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以本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为他人侮辱、丑化死者的名誉、肖像等行为精神上受痛苦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为: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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