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的条件 1、房屋赠与关系的主体资格需适合作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赠与人需依法成立,国家机关需根据有关法律设立,企业应当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需经民政部门的审核批准;作为自然人的赠与人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但对于受赠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2、赠与人对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房屋赠与决定了房屋的权属,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表现,仅对房屋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当事人,如房屋的承租人、借住人,或者不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其他当事人,如代管人等都不能赠与房屋。不具有所有权的当事人行使房屋赠与权的,至少应当对房屋享有处分权,如国有单位,对其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经营管理权,国有单位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权。 3、不得赠与的房屋对禁止赠与的房屋,法律作了下列规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赠与,赠与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支付出让金和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不得赠与。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或者根据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赠与。 (4)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 (5)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6)房屋已经被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屋设定抵押后,房屋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房屋。如果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赠与房屋。 (7)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禁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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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是指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赠与的条件如下: 1、赠与人是房产拥有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房产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双方均属自愿且有书面协议; 4、房产赠与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按规定缴纳税费; 5、不得为逃避法定义务或法规而赠与,如债务等。
房屋赠与条件如下:必须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证书,无产权纠纷;赠与人和受增人均为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受增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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