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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所获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2-09-26 17: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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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26 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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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婚后所得的财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夫妻间有约定,即夫妻在婚后获得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的,那么任意一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就应认定为是夫妻个人财产而不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婚后获赠房产是否属与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据实际情形判断。如果受赠时,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给夫妻双方没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表明赠与夫妻中的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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