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制度规定的职工劳动保护权利如下: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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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及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且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少于90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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