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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是未处理完毕的,应如何处理?

2022-11-12 1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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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2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安部第72号令即《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非常明确规定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惟一条件是: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因此,按照这一规定,违法行为处理与否,与车辆安全年检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捆绑”在一起,否则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自然是站不住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的法律,属于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以公安部令的形式颁布的,是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两者有抵触,下位法自然应该遵从上位法。 既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不能附加条件,公安部的规定怎么能继续设限?还有,《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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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一般是由交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给行为人出具罚单,对行为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该处罚若行为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有时间要求,一般是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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