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③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④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⑤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费置之不理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渠道来反馈诉求。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业主委员会”了。如果业主跟物业闹得不可开交了,业主委员会应主动站出来,要求物业整改或撤换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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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1、违规收取物业费; 2、未经同意而增加服务; 3、延期交房的情况; 4、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5、没有收房的情况; 6、没有签物业合同的情况下; 7、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一般情况下,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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