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在实践中,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后又转出; 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 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 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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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但仍保留其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违法行为。 股东需承担抽逃出资的相应民事责任。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可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 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必然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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