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组织卖淫罪强调了一个组织行为,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为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直接实施策划方案的具体行为。同时兼具招募、雇佣等行为,但是一般没有人数上的限制,即组织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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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应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以及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具体量刑如下: 1.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以上罪且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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