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费的支付】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人的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告知义务与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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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含义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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