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书面劳动的合同应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自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可能会不支持双倍工资;但是经过再起诉到合肥法院,判例认为诉讼时效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起算。所以即使仲裁委以超过诉讼时效不支持双倍工资,起诉到法院后也会支持。 2、没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没有交社保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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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 (E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二、坏处主要是从伦理方面讲,“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有冲突。安乐死的利:对于患了绝症无法救治的患者,可以减轻其后期倍受折磨的身心痛苦,另外医生可以将精力放在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安乐死的弊:可能会造成医生的滥用权力,破坏医患之间的信任,会让那些满怀热情地寻求更佳治疗方案的人们感到沮丧。
安乐死是让人无痛苦死去的一种方法。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当病人处于极其痛苦的病痛中,经过医生和家人一致商议,决定通过安乐死结束病人的生命历程。在不同的国家对安乐死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安乐死对于处于极其痛苦的病人来说是一件好事,同时,安乐死也有可能成为违反分子剥夺他人生命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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