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补正程序作出规定,具体内容是: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商标注册申清补正程序的规定,给当事人一个纠错的机会,方便了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补正的还可以保留申请日期,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也更为公平。可以补正的情况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缺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所贴的图样与所附的商标图样不符,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或地址与证件不一致,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企业公章不—致,商标文字书写不规范,拼音有误,商标图样大小不符合要求、不清晰、方向不明,《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自然人申请人姓名与身份证明上姓名不一致等等。申请人在接到商标局的补正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内容进行补正,并在法定期限内交回商标局。否则,视为放弃申请。[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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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下: 1、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2、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
程序如下: 1.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2.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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