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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程序如下: 1、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2、异议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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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 1、商标申请先形式审查后实质审查;若不符合形式审查,商标局将向代理人或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基本予受理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补正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2、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即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若未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或要求修正,修正合格后再进入初审公告。 3、商标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进入核准注册公告程序和发证程序;若裁定异议成立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将通知代理人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产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未作补正或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补正程序作出规定,具体内容是: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商标注册申清补正程序的规定,给当事人一个纠错的机会,方便了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补正的还可以保留申请日期,对商标注册申请人也更为公平。可以补正的情况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缺商标图样,商标注册申请书上所贴的图样与所附的商标图样不符,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或地址与证件不一致,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企业公章不—致,商标文字书写不规范,拼音有误,商标图样大小不符合要求、不清晰、方向不明,《商标代理委托书》填写不规范,自然人申请人姓名与身份证明上姓名不一致等等。申请人在接到商标局的补正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内容进行补正,并在法定期限内交回商标局。否则,视为放弃申请。[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于符合上述异议申请条件,但在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的补正程序,由商标局通知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可以通过补正程序解决的问题包括: (1)异议申请书未附被异议商标公告复印件的; (2)异议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异议申请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 (3)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邮戳不清,难以确定异议申请日的; (4)异议申请书缺少副本的; (5)异议申请书填写有缺陷的,如申请人章戳与申请人名称一栏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6)异议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可以通知补正。依照《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出异议或者答辩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7)异议规费汇款人名义与异议人名义不符的。异议人在汇款时必须以异议人名义,不得以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名义,汇款人名义与异议人名义不符的,视为没有按时交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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