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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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由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证; 2、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权证明材料等; 3、受理后,实地测量、调查; 4、符合条件的,登记造册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1、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等; 3、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核通过的,批准并进行公告; 5、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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