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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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和通行证的不同:行驶证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是由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上有车辆的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型及照片、牌照号码、车主等信息。机动车的通行证,是特定部门对局部区域、限制时间、特定场合等让车辆通行的一种标志,有特定的针对性,和特定范围。
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有两个不同,具体如下:用途不同。驾驶证可作为有效身份证明,行驶证是道路行驶凭证,动产权属证明,保险索赔凭证;内容不同。驾驶证记录着驾驶员的个人信息、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档案编号、有效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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