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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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与法院区别主要有: 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五、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法院和仲裁机构区别: 1、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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