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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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4)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5)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6)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7)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8)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9)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0)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经市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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