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缴纳计划外生育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三)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录用或聘用的,予以辞退。(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在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或辞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期间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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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意思有多方面的: 1、孕妇超生或未办理准生手续等 2、超生后为按照要求缴交所谓的社会抚养费(就是超生罚款); 3、计生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比如违规引产等) 4、产妇有固定的产假,如单位未给产假,就是违反政策; 5、独生子女是有政策奖励的,如单位私自克扣、截留也是违反计生政策的。
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将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惩罚费用每年每个地区不一样,基本上是按照各地的经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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