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不能随意终止合同。但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对于承租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应了解出租人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须具备的条件或理由,主要有: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和转借给他人;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从事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规定,拖欠房租和水电等费用累计达6个月; 4: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不经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5:承租人严重损坏住房或住房内的设备、设施而拒不维修和赔偿的; 6:出租人因事先无法预料到的事情而必须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于地震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坏,威胁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门书面证明应该改建。 作为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亦可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并与出租人协商: 1:租赁的住房发生重大损坏甚至有倾倒的危险,而出租人拒不维修; 2:承租人在租赁该住房期间,已建成或购买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单位迁离城市或新的工作单位距离租赁的住房很远,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赁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于第一条原因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不需给出租人补偿,承租人由于后两条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要给予出租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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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需要的条件是: 1、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相互抵销或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3、债务人提存标的物; 4、合同被解除; 5、债务被免除; 6、法定的或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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