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条件:
一是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
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
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二是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如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将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作为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老职工,当你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的终止是一种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你,也不必向你说明理由,你也不可以强行要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只要符合期限届满的条件,用人单位与老职工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