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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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不仅有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当中双方并不是平等的。劳动者要受用人单位诸多规章制度的约束,可以说是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只有经济关系,双方相对来说比较平等。 3、劳动主体待遇不同。对于劳动关系来说,用人单位应该负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等一系列的待遇。这也是为什么用人单位有时候要规避劳动关系,去建立劳务关系。 4、适用法律不同,这是重中之重。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劳动法是侧重于去保护劳动者的一部法律,对劳动者提供许多保障。而合同法讲究的则是双方处于一个平等的关系当中,不会去偏袒某一方。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两者产生的依据、合同主体这两个个方面。 1、在产生依据方面,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提供和接受劳动而产生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则是双方的约定用于一段时间或者一个工作任务内的用工。 2、在主体资格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则必须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没有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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