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而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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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有申诉、变更申诉和撤销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答辩、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有请求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在规定的时效内有向申请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5、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6、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7、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的义务; 8、当事人有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的义务; 9、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义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仲裁员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自觉履行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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