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护理费。1、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接受护理是其基本人身权利的体现,也与工伤事故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自然应当获得必要的赔偿。2、《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3、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赔偿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其计算方法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又有不同。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你的情况应该属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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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间以及在家休养期间)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参照误工费规定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或者地区平均工资来计算。
工伤住院期间家属陪护费赔偿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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