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愿意举报人在xxxx未完工的工程卖给乙方一处。甲方双倍返还定金。请问我该怎么办,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合同的甲乙方的写法,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情况下,提供货物,金钱,招聘,出卖方等为甲方。买受,受聘方为乙方。买卖合同的卖方,是甲方。要约与承诺中,无法确认甲乙方。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所有人发出的具体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商场出售的商品为要约。所有人指卖给谁都可以,具体的是指价签上要写明;名称,价格,产地等。如果说向某个人卖的商品或,没有具体内容的,不可称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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