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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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