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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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的种类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时适用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适用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根据金钱与非金钱债务的不同,迟延履行金也有所不同。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是迟延履期间的利息;而非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金则不同,如果迟延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则需要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的,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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