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规定,除非你的病是由职业病或者退伍后旧伤复发或工作期间病倒后48小时内死亡外,一般不算是工伤。 其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3条规定,你工伤30多年有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待遇根据该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这就要看保定当地具体的政策,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主要会涉及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其他的一些医疗待遇。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我们可以将医疗期工资区分来看: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特点、承受能力以及管理习惯来确定员工医疗期间工资待遇的水平。其次,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如果患病员工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企业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即低于最低工资。第三,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对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2、疾病救济费。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来看,二者是列于一种并列的位置,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后者发布的时间晚于前者,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后者,即《劳动法意见》59条的规定,只能适用其一,即要么支付病假工资,要么给予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各地的做法不一,因此,还需要具体参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经营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政策、文件。 建议:你这种情况,我认为可以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7条规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达到1-4级就可以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医疗保险待遇不变,但退休工资比500元生活费肯定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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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1.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 2.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男职工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男职工的配偶已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报销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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