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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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的特征有:出资证明是非股权证券;出资证明为要式证券;出资证明是有价证券;出资证明是有限责任公司独有的;出资证明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出具的证明股东权益的证明,公司成立前不能向公司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几个特征: 1、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2、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3、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 4、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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