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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属于一般案件的,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到4天。检察院在收到提请逮捕书后7天内,应该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期限为10到14天;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拘留期限到30日,在拘留后的30日内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应该在收到提请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最轻可能判处拘留3天,最多可能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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