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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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属于一般案件的,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1到4天。检察院在收到提请逮捕书后7天内,应该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期限为10到14天;犯罪嫌疑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拘留期限到30日,在拘留后的30日内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应该在收到提请逮捕书后7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不讨论严重与否的问题。本条是关于拘留条件的规定,此条是判断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能否作出拘留的决定,不存在严重与否的问题,仅仅是能否适用问题。至于刑事拘留是否严重,对于公民来说,肯定算是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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