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尽管直接刑讯逼供现象极少发生,但变相刑讯逼供现象并没有根除,诱供、骗供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办案人员在问供、调查中,根据案件个别证据材料主观臆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逼、诱、挤的方式带框框取证,尤其在查办渎职侵权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倾向地逼取证据。还有办案人员法律素质差,程序意识淡漠,只注重取证的实体内容而忽视取证的程序要求,造成证据可靠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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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刑讯逼供可以提供医院证明,证言或者其他证明受到的伤害是刑讯逼供造成或者不是他人造成的证据。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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