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当搜集证明涉案派出所相关警员涉嫌刑讯逼供的证据或线索,提供给当地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科,要求对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刑讯逼供手段所取得的一切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以及证人的证言,均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中,对于刑讯逼供的认定标准有了新的规定,将最初的限于“肉刑”增加为“肉刑”和会另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痛苦或精神压力的行为,例如,“张辉、张高平”案曾经提到的,不让睡觉、不让喝水、不让上厕所等会另受害人产生巨大痛苦的方式,所取得的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相关行为亦属于刑讯逼供的行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最主要的还是证据,因刑讯逼供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所以当事人最好掌握了确切的刚性证据后再向当地检方提出控告,证据“一击即中”,所以,需要当事人认真研判案情,掌握并固定证据后,再采取相关措施。2、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3、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4、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47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54条、5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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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可以提供医院证明,证言或者其他证明受到的伤害是刑讯逼供造成或者不是他人造成的证据。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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