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针对生育生活津贴的补贴标准有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生育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工资除以30*产假天数。规则是在产假后申请产假津贴。截止日期为所有产假结束后的3个月。请注意,由于社会保险是按地区协调的,因此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一、怀孕的女职工可以享受98天产假,除依法享受产假以外,还可领取生育津贴。具体包括:分娩类津贴和引、流产类津贴。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二、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