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需要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而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常把招聘广告的内容作为录用条件。 第二,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进行考核,以此确认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第三,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只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还要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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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但是一旦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与这些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患职业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因工伤还处在治疗期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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