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再婚不是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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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实践中如果一方再婚想要变更抚养权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与对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另一种是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另行起诉变更抚养权的需要法定的理由,这样法院才有可能支持变更。
再婚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只要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就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当原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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