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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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办报告; 2、合作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备设立批准书; 3、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 1、正式设立申请书、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合作协议、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民办学校: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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