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为例,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如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是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收款人)凭已承兑的票据委托开户银行向付款银行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二、确定的金额;三、付款人名称;四、收款人名称;五、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六、委托日期;七、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付款银行审查有关票据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银行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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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以下内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委托代理的事项、办理委托事项的基本信息与状况、委托征收评估的代理权限、委托代理的期间。
银行托收凭证填写的内容: (一)委托日期; (二)付款人全称; (三)付款人账号; (四)付款人地址; (五)付款人开户行; (六)收款人全称; (七)收款人账号; (八)收款人地址; (九)收款人开户行; (十)金额; (十一)款项内容; (十二)托收凭据名称; (十三)附寄单证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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