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相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后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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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无须先为履行合同的义务;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未履行义务并提出的履行请求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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