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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3、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需要户口本原件。可以在全国任一派出所办理。
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申请人必须本人亲自申请,不得代理; 二、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可由公证员代写,由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 三、申请人应出示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折、股权凭证等),均出示原件; 四、申请人应提供证实本人与遗嘱受益人属于何种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尽可能提交遗嘱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立遗嘱处分的只能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二人立遗嘱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遗嘱应各自分别订立; 六、申请人本人不能签名的,办理公证时需使用本人私章; 七、陪同遗嘱人前来办理公证的人员,在遗嘱人与公证员谈话、陈述其本人意愿时,请自觉回避; 八、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上述有关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到公证处申办; 九、遗嘱公证收费标准:按每份遗嘱200元收取,遗嘱人自书遗嘱有困难的,可请公证员代书,每份加收代书费50元; 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遗嘱受益人应及时到公证处办理取得遗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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