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的;(二)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的;(四)未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五)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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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需要指出的是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公民的处理方式为: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同时可以就以下事项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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