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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清算分为两种:普通清算、法定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的种类具体有: 1、普通清算,公司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由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特别清算,公司清算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破产清算,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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