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类型依据主持清算的机关、股东在清算中的权利以及法律对清算程序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可将公司清算分为以下类型: (1)、依据清算是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可将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引起的清算。它始终在人民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又称一般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是指因破产以外的原因导致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包括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自愿清算是指因公司自愿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主要由股东主持进行。强制清算则指因公司强制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由有关机关组织。 (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不需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仅依股东的意见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社会影响面相对广泛,相关利害关系人较多,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使公司财产公平分配,也为了提高公司清算的效率,各国均规定了法定清算制度,即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我国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因此在我国,公司的清算通常是指法定清算。 (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由主管机关或法院组织清算并对清算过程予以监督所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法院或行政机关进行一定干预和监督的清算,它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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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公司清算的种类有: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合于无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为人合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信赖的关系,股东对债权人员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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