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 有人把自己在自然科学方面的一些体会写成专著,自费印刷成书上百册,送人,交流看法或观点。现有人称此书为非法出版物而据此不承认该书中有科学价值的文章之著作权。应如何界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上例中的文章或专著因面向社会赠送,应属“发表”,但不是“发行”;它不具有商业性质的经营或赢利。即使是非法出版物,但只是形式的违法而不是内容的违法。我认为:1、对非法出版物的处理,应当重在针对违法的内容进行打击、而不是重在处理其形式上的违法表象——很多学者,都有将自己的学术观点与朋友先交流、再定型,最后正式出版。后来,也可能就是正式出版了。但是,在正式出版之前、用于交流的书,是不是就是非法出版物呢——如果按此理解,中国不知要增加多少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者?2、请问:只要能证明该作品于何年何月完成,就可以去向相关部门申请“著作权登记”;行吗?3、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要原有的非法出版物之书的本身,却不放弃相关科学文章表达的思想,却可能是合法的要求;即:如果说该公民自己出的书是非法出版物,该作品则不受法律保护,这种非法出版物载体的书,就可以不要了;但由该作品表达的思想、即一篇篇文章,却并未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即使是违犯了出版界的法规而成了非法出版物,但其文章不等于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科学文章本身所独具的科学思想,还是应按《宪法》第35条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即仍应当依著作权法享有其著作权——该同志在举办介绍上述专著思想的言论表达方式,应当还是合法与受到保护的对象。不能因为该专著划成了非法出版物而将其相关言论也视为非法。这种理解对否?请教,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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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属于从属关系,出版权是著作权众多权利中的一项。差异如下:1。专有出版权主体是出版者;2。专有出版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3。出版者对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限期的专有出版权,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
专有出版权与著作权属于从属关系,出版权是著作权众多权利中的一项,出版权属于著作权。 两者在主体、客体、有效期各方面都有差异: 1.专有出版权主体是出版者; 2.专有出版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3.出版者对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限期的专有出版权,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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