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赔偿标准规定的赔偿项目,有工伤保险的,其中一部分由工伤保险承担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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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有: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 11、丧葬补助金等。
1、医疗费。 2、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 4、辅助器具费。 5、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6、交通食宿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伤残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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