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法官正是基于此判决同席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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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未与受害人没有共同饮酒,但共同餐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但,首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等侥幸行为,其本人就对过量饮酒伤亡后果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本人对此重大过失行为负主要责任。
喝酒致死,同桌酒友有下列行为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 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有相关疾病或不能喝,仍劝酒。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 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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